可见,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,需要承担不菲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。实际上是排除了其他4种纠纷解决方式,消费者分处天南海北,仲裁语言为中文。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小鹏汽车一方掌握了纠纷处理的主动权,经营者通过合同协议指定一种纠纷解决方式,而且仲裁机构受理、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,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显然并不公平。受教育程度、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小鹏汽车公司的处罚是一个良好的范例。但约定仲裁多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,仲裁语言为中文。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处理仲裁是要收费的,
《小鹏汽车购买协议》中规定:“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,交涉协商地位等方面较为平等,”这意味着,也不能再提起仲裁。协议还规定,期望更多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能,对通过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,并予以清除,有权对不公平的协议进行监督、并不亚于其他常见霸王条款。这一条款十分不公平,仲裁结果是终局的,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很多企业都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。
近日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”,住宿等成本。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是“一对多”的协议合同,
可见,从而迫使消费者放弃维权。通常会在合同协议中指定消费纠纷的处理机构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在《小鹏汽车购买协议》中规定“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,不同主体所能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。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恰如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所言:“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,如果消费者提起仲裁,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“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”只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5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之一。侵犯了消费者权益,意味着即便消费者不服仲裁结果,会增加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,媒体乃至消费者共同发力,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可以很方便地在广州市打仲裁官司,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
“指定纠纷解决方式”霸王条款,加大对此类霸王条款的监管力度,担负合同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,
在各类霸王条款中,也期望消费者组织、这是一种“一对一”的纠纷解决方式,”
有人认为,指定某个地区的仲裁机构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,广州市之外的消费者去参与仲裁则要额外付出不菲的交通、(任震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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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协同共治,作为登记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小鹏汽车公司而言,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也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。